福建省种子条例/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和使用保险业务,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措施促进种业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