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种子条例/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安全。种子储备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安全应急需要和自然灾害预测情况,拟定全省粮食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