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实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基地或者随意改变基地用途,不得在基地及其周边从事对种子科研和生产有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