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种子条例/第五章 监管与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受理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和有关种子质量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