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与使用第二十条有效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并附有符合国家规定内容的标签和使用说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