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的同时,还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城市环境建设,提升区域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的营商环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