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第六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的同时,还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城市环境建设,提升区域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的营商环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