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传统民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传统民居,维护传统民居完好,不得毁损传统民居或者擅自拆卸、转让建筑构件。传统民居的修缮、修复、复建,应当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为前提,按照原有的院落格局、建筑风貌,划小单元、分期实施,分类整治,精细施工。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