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旗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上级驻自治旗企业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促进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上级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自治旗旅游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