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旗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上级驻自治旗企业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促进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

上级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自治旗旅游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