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