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