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