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第十四条有效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地下水保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除发生特别严重干旱或者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应急用水外,禁止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