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做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