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依法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