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