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