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