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