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洪、防风暴潮的各类工程。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