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安全第十九条有效逐步推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养护相分离。国有水利工程可以通过招标、承包等方式委托专业化养护企业,承担维修养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