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安全第十八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安全保卫等工作,完善水利工程技术档案,规范操作规程,保障水利工程完好和运行安全。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对水利工程实行信息化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