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三十日内,工程所有权人或者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该工程的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规模、功能等情况报具有相应监督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例生效前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水利工程,应当在本条例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