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水利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水利工程验收的要求和程序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