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书面申请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决定其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