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执法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工作部署,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对检查结果应当进行通报,并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