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但投诉、举报事项已经由其他机关依法受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受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