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以及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意向书,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报经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