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一)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的;(二)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城镇规划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五)有权属争议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