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一)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的;

(二)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城镇规划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

(五)有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