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未标注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将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