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未标注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广告样本和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不得收费,不得指定广告制作、发布单位。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