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经登记或者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携带外地犬只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停留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