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与犬只收容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培训、寄养等经营活动以及开办犬类收容救助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公安机关备案。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和保存经营台帐,如实记载养犬登记证或者养犬备案证信息以及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等内容。禁止在居民住宅楼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销售活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