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犬类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智能犬牌、电子识别标识丢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或者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补植。逾期不补办、补植的,按照无证无牌养犬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