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至农业农村部门设置或者委托的免疫点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已取得犬类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