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文明行为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将单位或者个人不文明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第二十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