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约束与治理第十六条有效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等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