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