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约束与治理第十二条有效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确定其他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可以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以适当形式予以曝光。推进与保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