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确定其他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可以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以适当形式予以曝光。

推进与保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