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应当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庄内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