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乡村法治文化广场等宣传平台与设施,开展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学习法律知识。

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室、村法律顾问的作用,开展村庄法治宣传活动,培养村民守法意识,引导村民依法表达诉求。

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普法志愿者等参与乡村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