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推动乡风文明建设。

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农村老党员、老干部及乡贤的作用,弘扬优良家训、家规和家风,教育和引导村民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乡村史志修编以及汇编优良家训、家规和家风的行为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