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原美丽城镇规划建设、保护发展、治理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原美丽城镇,是指高质量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城镇居民高品质生活,具有高原特色、美丽宜居的城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