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献血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献血工作经费的;(二)泄露献血者个人信息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