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献血动员、组织工作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