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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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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确认
第六条
有效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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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