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的相关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