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