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对有关人员未予保密或者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确认、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推诿、拖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四)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