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他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