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他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