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监督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支付。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无加害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有关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