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